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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不超12周!河北省慢性病患者用药可开长期处方

长期处方最长不超12周

河北省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管理规范来了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11月11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订并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河北省慢性病患者用药可开长期处方了,最长不超12周。

啥是长期处方,适用谁?

《细则》指出,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定期对开具长期处方医师和审核调剂长期处方药师开展培训,提升患者病情评估和长期处方审核调剂能力。

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首次长期处方怎么开?

开具首次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首次长期处方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原则上,长期处方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长期处方医保咋支付?

《细则》明确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在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方面,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燕赵都市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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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处方最长不超12周

河北省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管理规范来了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11月11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订并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河北省慢性病患者用药可开长期处方了,最长不超12周。

啥是长期处方,适用谁?

《细则》指出,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定期对开具长期处方医师和审核调剂长期处方药师开展培训,提升患者病情评估和长期处方审核调剂能力。

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首次长期处方怎么开?

开具首次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首次长期处方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原则上,长期处方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长期处方医保咋支付?

《细则》明确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在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方面,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燕赵都市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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