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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新疆商会
英文译名:Xi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bei
缩写:X.C.C.H
第二条 性质:河北省新疆商会是由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河北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地产、商贸、金融及其他行业,适应合作和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在河北投资兴办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冀新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商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河北新疆籍企业家和其它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河北新疆两地的政治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各种信息和商机;提供经济合作平台;提供科技咨询和科技项目服务;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和权益保护;使商会成为河北新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努力把在河北新疆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河北新疆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新疆商文化、传统的新疆美德和新疆人才资源,为河北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与加入本会企业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办公地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北楼22层D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引导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搭建良好的桥梁。
(二)开展冀新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省经济发展,发挥桥梁作用,互惠合作。
(三)团结会员,及时反应会员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新疆”的良好形象。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调查咨询服务、收集、研究、统计、分析,行业交流,人员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在引进落实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服务。
(七)在有关部门授权下,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济管理防范水平。
(八)办好河北省新疆商会的会刊。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河北投资者必须是籍贯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自然人或是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工作过和生活过的各类投资和经营者。
(二)必须在河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商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积极拥护商会的章程,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商会反应意见和要求,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或规定。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商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交费。
(六)向商会反应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组织活动为自动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物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五) 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 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 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及法律顾问。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参加,主要研究突发、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发起人监事会、监事会会长一人,监事会的会长任期五年,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指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各部门的工作,对损害商会利益,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有权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有权提议罢免和追究责任。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发现问题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情服务大家为大家付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次通知不到者,以后不再通知。
(四)未受过剥削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河北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本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参加副会长碰头会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0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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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新疆商会
英文译名:Xi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bei
缩写:X.C.C.H
第二条 性质:河北省新疆商会是由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河北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地产、商贸、金融及其他行业,适应合作和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在河北投资兴办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冀新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商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河北新疆籍企业家和其它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河北新疆两地的政治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各种信息和商机;提供经济合作平台;提供科技咨询和科技项目服务;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和权益保护;使商会成为河北新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努力把在河北新疆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河北新疆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新疆商文化、传统的新疆美德和新疆人才资源,为河北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与加入本会企业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办公地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北楼22层D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引导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搭建良好的桥梁。
(二)开展冀新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省经济发展,发挥桥梁作用,互惠合作。
(三)团结会员,及时反应会员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新疆”的良好形象。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调查咨询服务、收集、研究、统计、分析,行业交流,人员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在引进落实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服务。
(七)在有关部门授权下,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济管理防范水平。
(八)办好河北省新疆商会的会刊。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河北省新疆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河北投资者必须是籍贯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自然人或是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工作过和生活过的各类投资和经营者。
(二)必须在河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商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积极拥护商会的章程,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商会反应意见和要求,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或规定。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商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交费。
(六)向商会反应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组织活动为自动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物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五) 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 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 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及法律顾问。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参加,主要研究突发、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发起人监事会、监事会会长一人,监事会的会长任期五年,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指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各部门的工作,对损害商会利益,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有权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有权提议罢免和追究责任。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发现问题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情服务大家为大家付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次通知不到者,以后不再通知。
(四)未受过剥削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河北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本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参加副会长碰头会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0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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